評等準則
混合資本工具--資本或負債?

(此評等準則已被於2010年8月6日公佈之"TRC Financial Services Sector Issue Rating Criteria"取代)

  自從1998年以來,混合資本工具的受歡迎程度大增。帶動此一趨勢發展的動力,在於各國金融主管機關對混合資本工具的接受度日漸提高,而美國Fed(聯準會)在199610月與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於199810月先後宣布混合資本工具可被列入第一類資本計算,則為此一趨勢發展的開端。混合資本工具就主管機關的角度可被視為合格資本,同時其產生之利息、票息或股利支付(視該資本工具的架構而定)又可以抵稅,因而頗受各金融機構管理階層的青睞。不過,中華信評要強調的是,和調整後普通股權益(在對金融機構進行評等評估時被視為核心資本)相較之下,混合資本工具屬於品質較低的資本類型。因此讓人日益擔心的是,金融機構以發行混合資本工具來取代普通股權益的情況可能會越來越多,此種情況不僅將會削弱金融機構本身的財務實力,而且會使整體金融業的財務體質受到拖累。由於混合資本工具本身的資本品質較低,中華信評通常是以特別股不超過受評金融機構調整後總股東權益之25%,混合資本工具不超過10%為上限,做為資本計算時之標準,且混合資本工具的10%上限包括在特別股25%上限之內。

  中華信評對於調整後普通股權益及調整後總股東權益的定義如下:

  • 調整後普通股權益包括:金融機構的普通股權益、資本公積、與保留盈餘之和,減無形資產、資產重估準備、及未合併子公司股權,再加上少數股權;
  • 調整後總股東權益包括:金融機構的調整後普通股權益、加上其發行之特別股及混合資本,但以不超過可允許的上限為準。

何謂混合資本?

  混合資本工具(包括特別股在內),為具備股東權益及債務特色之證券。近來金融機構發行之混合資本工具彼此間差異極大,主要是因這類工具係以傳統債務與權益融資為基礎,然後再依各發行人之目的進行個別的量身設計,因而呈現出不同特色的組合。混合資本工具可為無到期日或有到期日、累積或非累積、可贖回或不可贖回、可轉換或不可轉換、同時也可包括階梯式利率(step-ups)條款等多種形式。發行人在何時及何種情況下有義務進行償付,以及如何界定一檔有價證券的清償順位,其條件與成立情況會因個案而不同。評等過程中最重要的是針對細部法令及其在發行人市場的應用情形進行分析。

  許多混合資本工具之發行在內涵上實為清償順位較低之次順位有價證券,這類有價證券通常可以停止派發利息,且其清償順位低於純次順位債券(straight subordinated debt)。混合型資本包括各種不同的變化,從單純的特別股及資本票據,到透過共同定價的方式將兩種低次順位債券(junior subordinated debt securities)結合的複雜工具皆有。由於普通股權益及普通混合資本工具(如特別股)間的相似度,大於普通股權益與較具債務性質之混合型工具(如信託特別股),因此,在評估金融機構的調整後總股東權益時,特別股可以佔的比重較高。

  無論發行結構為何,混合資本工具因為必須定期支付固定或浮動利率、票息或股利,因此與債券相似。不過,混合資本工具也有與普通股權益類似的地方,那就是混合資本工具對投資人的支付通常需視發行人的績效是否達到一定的標準範圍而定,其中典型的標準包括:令人滿意的可分配獲利及資本水準。

何謂核心資本?

  核心資本的定義是指金融機構的調整後普通股權益。其具有持續吸收損失的能力,無償還規定或固定融資成本而可長期利用,且求償順位次於所有債權人。普通股權益是金融機構資本的組成要素,且是能對存戶及債權人提供可能之最大保障的唯一一種資本類型。

  中華信評分別針對調整後總股東權益中的特別股比重與其它混合資本工具比重設定的25%10%的上限,其代表的是中華信評對一般品質較低之資本的最大容忍度指標。金融機構為了達到新的資本需求規定,而以發行混合資本來代替普通股權益,此舉將削弱其資本結構。至於超過前述25%10%的混合型資本部分,中華信評只會在對較為廣義的資本比率(如自有資本對風險性資產比)進行評估時,以及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強度與彈性進行定性分析時,列入考量。

  針對混合資本工具所設訂的25%10%分類準則,目的在於反映這類工具及時償還本金與利息的可能性。發行傳統的特別股時,通常可用25%為上限,但發行近幾年來日益受到歡迎的其它混合資本工具時(例如具有限之利息延後支付特色的低次順位債務),則可能會被列入以10%為上限的類別。

混合資本工具的評等方法

  就永續經營基礎來看,混合資本工具在金融機構營運期間能發揮的吸收損失能力,是重要的評等決定因素。根據大部分混合資本工具的發行條款,利息、票息、或股利之支付在某些情況下可被遞延,其中包括當金融機構並未配發普通股股利的情況在內。有關發行人應於何時以及該如何履行支付義務的重要問題,通常須視所配發之獲利究竟係透過利息、票息、抑或股利的形式進行支付而定。在對金融機構的調整後總股東權益進行評估時,傳統次順位債券(無論為無到期日或有到期日)並不會被納入考量,這是因為傳統次順位債券只有在進行清算的情況下方能作為吸收損失之用。混合資本工具必須在金融機構展開清償行動而未引發違約情事之前,展現吸收損失的能力。

  除了要有吸收損失的能力,混合資本工具亦應展現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才有資格被列入金融機構調整後總股東權益。就理論而言,無到期日混合資本工具被認為較有到期日的混合資本工具為佳,其中最主要的考量在於,有到期日之混合資本工具有可能在其發行機構正陷入財務危機,而又無法籌措新資金之際剛好到期。不過,有到期日但屬長期(通常至少在15年期以上)的混合型工具,則可納入資本之計算,只是這類工具在接近到期日時通常會被重新歸類為負債。至於混合資本工具係為累積或非累積形式,則基本上並非評等考量因素。

  發行人可選擇贖回的混合型工具,如其係在發行許多年後才會進入贖回期,則這類混合型工具性質較近似於資本。然而,在發行五年後即進入贖回期的混合型工具,在具備某些條件下可能也有資格被列入調整後總股東權益(但以不超過可容許的上限為準)之計算,這些條件包括:該混合型工具的其它特色、發行人的資本強度及品質、及發行人的整體信用地位等。反之,投資人可選擇贖回的混合型工具則因為其在永久性方面的不確定性,而無法被列入調整後總股東權益計算。若可贖回混合型工具在發售條款中訂有贖回後,必須以相同品質或較高品質之資本取代可贖回混合型工具的條款,則被視為有助於發行人長期資本管理計畫的安全性,以及維持其既有信用地位。

  發行架構的設計在分配資本認列之比重時亦十分重要。自從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宣布混合資本工具可被列入第一類資本計算後,混合資本工具發行架構的複雜性便有降低的趨勢。較複雜的混合資本工具一般係為了特定法規及稅賦原因架構而成。做為混合型資本發行後盾的基本法規、正當管理法規、或稅賦法規,是否可能因為一項改變而受到影響,會在分配資本認列比重時將其列入考量。

管理階層何時有義務進行償付?

  有關混合資本工具的評等等級究竟應較其發行金融機構的信用評等低幾個等級?或是更根本的,混合型工具是否可以評等等問題,通常要視其可分配獲利的測試結果而定。許多混合型工具之發行人只有在有足夠獲利可配予投資人的情況下,才須履行支付混合型工具之利息、票息、或股利的義務。因此,關鍵的問題在於:可配發獲利的內容為何?然而這個問題的答案卻因國家、發行人、及發行資本工具之不同,而有明顯的差異。

  影響金融機構發行人的法規規定,在定義可配發獲利方面扮演著重要關鍵。在一些銀行主管機關或公司法中對可配發獲利採取狹義解釋(例如,指當年度獲利)的國家中,針對主管機關是否可允許金融機構進行支付一事須予清楚表達,即便該金融機構可能在技術上並無支付義務。列入考量的因素包括:主管機關以往在發行機構出現可配發獲利不足的情況下,可允許遞延支付投資人的寬限期間,以及混合型工具到期時的支付規模與可配發獲利間的比較等。即使與可配發獲利相較之下,混合型工具必須支付予投資人的款項規模並不大,但主管機關對此方面較傾向審慎以對。因為未能支付而對發行金融機構造成影響的潛在信心危機,是各國主管機關傾向即便在可配發獲利不足時,仍允許發行金融機構進行支付的原因。

  在混合型資本架構中可能強制或未強制支付的情況下,銀行管理階層的支付意願亦會被列入評等的考量因素中。

  以下混合資本工具的一般性評等原則之應用須視可配發獲利測試而定,且主要適用於發行體評等等級在「twBBB-」及以上之金融機構所發行之混合資本工具。至於由非投資等級金融機構、或由發行體評等獲得政府支持之金融機構所發行之混合資本工具,其評等級距的調整幅度可能越大,但主要係依個案方式進行評估。

  • 凡特別股或其它類型之第一類資本經可配發獲利測試顯示其採行的可配發獲利屬狹義定義(例如,指當年度獲利),且於發售條款中載明管理階層在發行機構未能符合測試要求的情況下得不予支付時,則此類混合型資本之評等等級將至少較其發行人信用評等等級低三級。
  • 凡特別股或其它類型之第一類資本經可配發獲利測試顯示其採行的可配發獲利屬狹義定義(例如,指當年度獲利),並於發售條款中載明管理階層在發行機構未能符合測試要求的情況下將不予支付(即強制不進行支付),且主管機關對於支付事宜不具裁量權時,則此類混合型資本可能無法進行評等,或將被授予較發行人評等為低(幅度在三個等級以上)的評等等級。
  • 凡低次順位債券或其它類型之第二類資本經可配發獲利測試顯示其採行的可配發獲利屬狹義定義,且於發售條款中載明管理階層在發行機構未能符合測試要求的情況下得不予支付時,則此類混合型資本之評等等級將至少較其發行人信用評等等級低兩級。
  • 凡低次順位債券或其它類型的第二類資本經可配發獲利測試顯示其採行的可配發獲利屬狹義定義,並於發售條款中載明管理階層在發行機構未能符合測試要求的情況下將不予支付(即強制不進行支付),且主管機關對於支付事宜不具裁量權時,則此類混合型資本可能無法進行評等,或將被授予較發行人評等為低(幅度在三個等級以上)的評等等級。
  • 凡對可配發獲利採寬鬆定義的混合資本工具(包括特別股與低次順位債券等),例如其可用當年度及前一年度之獲利支付利息、票息、或股利,或假設前一年度獲利高出該混合資本工具所需支付金額頗多,且明確允許主管機關對於支付事宜進行裁量等,則此類混合型資本之評等等級將較其發行人信用評等低兩級,但若還有其它影響因素存在,則等級調整的幅度可能更大。

  特別股及其它混合資本工具可以獲得如此高的評等等級,主要係預期投資人應可按時獲得支付,且即便在發行金融機構陷入財務困境之際亦然。就全球而言,金融機構未能及時針對混合資本工具進行支付的情形甚少發生。凡採狹義可配發獲利的混合型工具,儘管其發行風險較採廣義之可配發獲利混合型工具更高,但可完全預期的是該類混合型工具的及時償付性。與條件相當的第一類資本相較,某些第二類資本的級距調整幅度較小,此一作法主要是反映發行金融機構較可能及時償付後者之商業現實所致。

  可配發獲利測試的重要性在於凸顯中華信評的評等原則主要係代表償還的可能性,其次才會考慮清償順位。同時,可配發獲利測試所凸顯的另一項重要性在於:混合資本工具彼此間因發行人所在地不同而產生的評等等級潛在差異。這是由於各國的銀行法規以及銀行主管機關的思維均有所不同,且每個銀行體系皆有其獨特的風險組合。例如,澳洲銀行主管機關對於可配發獲利便採取狹義之定義,而英國對於可配發獲利的定義便較為寬鬆。此外,從主管機關的角度觀之,各國企業就其保留盈餘或資本公積進行分配時所受到的限制較銀行業者為少,因此在對企業發行之混合資本工具進行評等時,其評等級距的調整幅度可能較小。

  以上幾點顯示,在不同地理區域營運,或本身採多角化經營或具有財團性質的混合資本工具發行人,將有從事評等套利(ratings arbitrage)的可能性。這點強化了混合資本工具須依個案加以仔細評估的必要性,同時也凸顯了在授予混合資本工具評等等級時,必須根據能同時將所有影響即時償付性之潛在風險列入考量的一般性原則來進行評估,而非利用僵化的公式導向方法即可評斷。

資本測試分析

  除了附帶可配發獲利標準之混合資本工具數量激增外,其它依法規規定之資本要求、或依其它償付能力或資本測試為標準發行之混合資本工具的數量亦在逐漸增加之中。凡採用資本測試之混合型工具,當發行機構資本比滑落至低於指定之下限時(例如當第一類資本比滑落至國際清算銀行資本規範所規定的4%以下時),即毋須支付利息、票息或股利。

  中華信評已針對採用嚴格之資本測試標準而發行之混合資本工具,開發出相關的評等準則。混合資本工具若符合下列條件,則其評等等級大致將較其發行機構之評等等級低三級或以上:

  • 發行人依主管機關定義計算之資本比與資本測試設定的資本比間的緩衝空間不足;
  • 發行人的第一類資本中,混合型資本佔重要比例;或
  • 發行人之評等等級在「twBBB」等級或以下;或
  • 發行人之評等等級多少因政府支持而蒙受其利。

    不符合以上任何條件之混合型工具,以及不會導致必須接受嚴格資本測試之混合資本工具,其評等等級可能較其發行人之評等低兩級

  在對接受可配發獲利測試及資本測試之混合資本工具進行評等時,除須考慮資本準則外,亦須將可配發獲利準則列入評等考量。舉例來說,部分混合資本工具以資本準則測試下的評等等級只較其發行人評等低兩級,但若以可配發獲利準則來評估,則其評等等級可能必須較其發行人評等低三級。


評等等級為「twBBB-」或以上之金融機構發行之
資本工具評等級距調整準則

與發行人評等等級間最小差距

債務類別

零級

主順位無擔保債券(Senior unsecured debt)

一級

次順位債券(Subordinated debt)──指標準次順位債,其中包括與其位階相同的無到期日及有到期日債務。標準次順位債的求償順位低於一般主順位之債券,其發行人不具停止利息支付之能力。

兩級

以可配發獲利(無論狹義或廣義)標準進行測試之低次順位債券(Junior subordinated debt)及其它第二類資本工具,其發售條款中載明若發行機構未能達到測試要求標準時得不予支付,則其評等至少較其發行人評等低兩級。

以廣義可配發獲利標準進行測試之特別股及其它第一類資本工具,其發售條款中載明若發行機構未能達到測試要求標準時得不予支付,則其評等至少較其發行人評等低兩級。

混合資本工具(低次順位債券及特別股)中,不會導致必須接受嚴格資本測試,或由不受資本測試評等準則影響之金融機構發行,而指定須予調降三級者,其評等至少較其發行人評等低兩級。

三級

特別股或其它類型之第一類資本,經可配發獲利測試顯示其採行狹義之可配發獲利,且於發售條款中載明管理階層在發行機構未能符合測試要求的情況下得不予支付時,則其評等等級將至少較其發行人信用評等低三級。

接受嚴格資本測試,並能符合評等準則須予調降三級之混合型工具

三級以上

屬狹義可配發獲利之混合型工具,並於發售條款中載明當發行機構未能達到測試要求時將不予支付(即強制不進行支付),且主管機關對於支付事宜不具裁量權時,則其評等將較其發行人評等低三級以上、或無法進行評等(將依個案方式進行評估)。

不予評等

普通股。

具普通股特性之資本工具或合成型股權(synthetic equity)。

註:視發行文件中載明之條款而定,或因有其它影響該資本工具或發行人之風險存在,混合資本工具之評等級距調整幅度可能大於上表所示。對接受資本測試之混合型資本而言,可配發獲利之評等準則亦必須被列入評等考量(反之亦然)。此舉可能導致受評資本工具之評等級距調整幅度遭到進一步擴大。